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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出市场“打假”何能有力
作者: 叶红梅 | 2008年11月13日 19:22 | 栏目: 兴(14) 点击 | (1) 评论 | 本文地址: http://yehongmei.blshe.com/post/3290/286859
打击“假唱”、“假奏”的呼声响彻云端许多年,终于盼来国家文化部起草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简称《条例》),明确规定:营业性演出不得以假唱、假演奏等手段欺骗观众。民间对演出市场弄虚作假的强烈不满情绪得到了管理当局的制度性回应,不甘作冤大头的消费者,值得欢呼雀跃一下先。
《条例》对“假唱”“假演奏”定义为“演员在演出过程中,利用事先录制好的歌曲、乐曲等代替现场演唱、演奏的行为”。眼下一个二三流歌星唱几首歌的出场费也要数以万计,摊到观众头上的票价动辄几百上千,居然对对口型,扭扭腰肢就能“袋袋平安”,世上最不厚道的最不公平的交易莫过于此。而演出“打假”已经喊了很多年,作假者依然公行无忌,其“假”之难打,也可见一斑。
难在何处?取证难,一也。没有一台演出会公开标明自己是"假唱"或"假奏"。假演者学艺或许不精,作假却熟能生巧,观众单凭肉眼或肉耳在远远的台下遥观遥听,就算能捕捉到口型对错,歌词穿帮那一瞬,也是稍纵即逝,无法录为实证。
裁定难,二也。"假演"谁来规管?谁来判定?什么样的机构出面才有令台上台下双方服膺的公信力?目前,这是个真空。
索赔难,三也。有了上面二难并,索赔更无着处。而没有可赔到作假者心痛肉痛的经济惩罚作威慑,仅靠道德谴责、舆论批评就想令演出市场风清弊绝,痴人说梦,怕都没这么早。
因此,我们对《条例》的期盼,就不仅仅是作个"打假"的姿态,而应当有切实可操作的具体制度安排。既然是"征求意见稿",在下也就不吝肤浅说几点"陋见":
- 一、质检与监督。既然有了不能作假的质量要求,就不能"免检"。执行质检的可以是行业成立的"打假"自律协会,由业内有公信力的专家组成;也可以随机抽出部分观众组成监察小组,皆有权深入后台检查声音合成设备,监督演出全过程,并向公众出具署名的质检报告。
- 二、双倍索赔与集体诉讼。一旦确认"假演",则应按现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按票价对观众作双倍赔偿,并支持集体诉讼以节约观众的成本,加大对作假者的打击。
演出市场"打假",民心所向,认真当一回事来对待,也就说难不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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